沈阳房地产律师网

qubojie.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租赁物业 > 正文

共有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2008-09-22 14:50:51 来源:


共有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共有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对于共有物如何进行利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应按照共有的原则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共有房屋的出租,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有些地方立法作出类似规定,如《上海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租。出租共有房屋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此为关于共有物的古老规则。在现代社会,已日显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1.对于共有物的处分行为一般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这在实践中是极为困难的,部分甚至一个共有人不同意时,就不能处分共有物,不免会影响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突破传统民法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在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上,采用“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1)共有土地或建筑物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我国人大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草案时,也有此意见。
  2.出租行为是利用行为,一般不会改变房屋的性质,对房屋没有太大的损害。而现在民法大多提倡“物尽其用”,仅因少数共有人的不同意见,而影响房屋的利用,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房屋的租赁只要征得大多数共有人同意即可。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共同共有,则采取人数的多数决方式;如果是按份共有,则采取人数以及面积的多数决方式。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