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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8-09-22 19:28:15 来源:
| 来源:中国土地征收法律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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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自主权; 农民的的农业生产经营不受任何机关、政府、村委会等非法干预。 二、收回家庭承包地抗辩权; 村委会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 “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农民有权抗辩。 三、调整承包地表决权;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四、要求落实二轮承包政策权;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侵害农民承包土地权益问题可以通过仲裁、民事诉讼加以保护。 五、拒绝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权;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六、拒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愿权; 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八、土地收益权;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九、发包农村土地表决权; 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保护;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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