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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分配中的几种特殊人群分配原则
2008-09-22 19:29:18 来源:
土地承包权是村民是生来就有的一项权利,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承包权的一种体现,没有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是否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收益的分配权?是现实生活中的普遍问题。土地承包权是每个村民法定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主体、义务、责任。作为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于,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遗留的问题和近年来城市扩张,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村民、挂户的村民、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新嫁入等农民,要求享受与村民同等土地补偿分配待遇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实践和法律规定,我认为:应依据区别对待、保持公平原则合理处理:
1、出嫁女收益分配问题:
在审理的出嫁女在收益时要求享受平等待遇案件中,出嫁女在出嫁时已经退出承包的土地,有两种处理办法:①、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本人不在户口所在村生活,出嫁女户口虽然在原行政村,但不履行所在村的义务,既没有承包土地,也没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权。②、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出嫁女仍在原行政村生活,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2、挂户收益分配问题:
挂户问题主要是市区附近的村,挂户的原因有:①、一部分外来户为了子女能够到城市学校就学,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解决子女就学问题。②、一部分外来户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户口问题。③、一部分出嫁女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生活,又将户口迁回原来的村,既不承包土地,又不履行义务,也仅仅是落户问题。针对挂户的村民,只是形式上的村民,不履行义务的,在土地收益分配不能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已经实际履行村民义务的外来户应给与村民同等待遇。
3、土地征用时尚未死亡,在分配收益时死亡的应当予以分配。因为,土地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征用土地的补偿权,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被征用时就取得了土地收益权。在权利形成后,村民就取得了享有该项权利的资格,因而,在分配时死亡,应当得到分配。
4、土地征用时尚未出生,在分配收益时出生不予以分配。其理由同上。
5,因考取大学迁出户口的尚未就业人员应获得分配收益,已经安排就业的实际转化为城市居民的不再享受村民待遇。毕业后回村自主择业的应给给予村民待遇。同样,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生活应按村民待遇获得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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